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立项
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以立项。重要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针对立项的事项,制定详细的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提出监察情况报告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监察结果和相关建议。
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监察结果,作出相应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于重要监察事项,其立项、报告、决定或建议均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案件审理与处理
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随后,组织实施调查,收集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或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撤销与告知
对于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或复杂案件的撤销,也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移送与处理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诉与复核
被监察对象或相关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进行复查和复核,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复核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这些程序体现了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确保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