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程序
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接受材料: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当场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制作《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受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案单位留存,一份随案附卷。
制作《受案回执》: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回执》一式二份,说明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加盖受案单位印章,一份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一份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后随案附卷。
受案与初步审查
报案:当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时,受害者、目击者或其他知情人士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可以通过报警电话、前往派出所等方式进行,并提供案件的基本信息。
受案登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立即进行受案登记,并制作《受案回执》。
初步审查:公安机关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3日内)对报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立案决定
立案条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其管辖范围,则会作出立案决定,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不予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
后续处理
侦查阶段:一旦决定立案,公安机关将正式进入侦查阶段,开始收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
刑事拘留及看守所阶段:证据确凿、可能判处徒刑的嫌疑人,需采取刑事拘留。刑拘决定经批准,制作《拘留证》。被刑拘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侦查终结及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侦查结束,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内完成。
其他相关程序
管辖争议: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费用:在整个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是公安机关立案的主要程序,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求,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