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前置程序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具体事项:
明确哪些事项需要党委先行研究讨论,以确保党的决策在企业经营中得到有效贯彻。
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基本程序:
制定具体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党委在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时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确立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法定地位:
明确党委在企业决策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其决策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区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权责界限:
明确党委在决策过程中的权责范围,避免与其他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混淆。
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体制保障:
建立健全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体制和机制,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议大事原则:
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群众路线原则:
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实事求是原则:
党委在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发挥领导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组织先行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其目的在于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和发展方向,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坚决贯彻。
四个是否原则: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主要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主要看决策事项是否满足四个是否: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权益。
清单及程序:
制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及程序,明确研究讨论的内容和重点,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在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同时维护职工群众和公众利益。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前置清单和程序,确保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