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权
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调查权
监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
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且存在逃跑、自杀、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风险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审批并采取留置措施。
建议权
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以提高行政工作效能。
对于模范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建议。
处置权
监察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技术调查权
在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如监听、监控等,但需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通缉权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且逃跑的嫌疑人,监察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交有关机关执行。
限制出境权
监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限制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出境,但需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自我制约权
监察机关需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对不正确行使监察权力者追究法律责任,确保监察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权限的行使旨在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打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