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是 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露田分配
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
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桑田分配
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
麻田分配
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土地分配原则
均田制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
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赋役制度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受田的农民需要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具体赋役包括:每丁每年要交粟二石(租),每年交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调),每丁每年服役20天,不服役可以折算为每天绢三尺(庸)。
土地买卖限制
官僚和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买卖,百姓在贫穷无法办理丧事时可以卖永业田,从人多地少的地方往人少地多的地方搬迁时也可以出卖永业田。
特殊规定
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
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
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旧地主阶级的利益,但它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赋税来源以及巩固封建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口增加和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在唐中叶以后逐渐被两税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