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自信可以避免但是最终发生了与其想法违背的结果。
犯罪行为方式
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以及其他如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产生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
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交通肇事罪:量刑为三个等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结: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行为方式、危害结果要求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故意犯罪,行为方式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在量刑上,危险驾驶罪相对较轻,仅处拘役和罚金,而交通肇事罪则根据具体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