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其他违纪行为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具体处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