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标准如下: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的确定
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医疗期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疾病休假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医疗期的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标准主要依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同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的支付比例和金额则根据职工连续休假的时间和工龄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