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规范中央巡视组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及相关规定。
巡视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原则包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依纪依法办事。
巡视范围与内容
巡视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进行巡视。
巡视内容依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巡视工作部署和计划确定重点。
巡视组还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纪检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工作方式与程序
主要工作方式包括听取专题汇报、列席有关会议、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个别谈话、调阅复制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
工作程序包括巡视准备、巡视了解、巡视汇报、巡视反馈、移交督办。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组长负责制
中央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视任务提出人选,一次一授权。
巡视时间与人员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中央金融机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每5年开展1次。
巡视组在地方停留2-3个月,与当地干部进行谈话,了解真实情况。
监督与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中央和省级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巡视成果运用,提出意见建议,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中央巡视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以便更好地履行其监督职责,维护党的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