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规定如下:
总预留比例上限 :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银行保函替代: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
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保证金比例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左右。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时,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但一般不超过3%。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法律效力:
以上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最高预留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且可以通过银行保函来替代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这一比例适用于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项目,并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