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示告知
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30日内,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应以《关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程序。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接到该告知书后3日内,以《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本人申请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7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写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并对其受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书面材料。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的,所在党支部应查明原因,并予提醒。本人拒不申请的,党支部应要求本人表明态度,并做好记录,视作没有悔改表现处理。
考察公示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本人书面申请后,应在7日内考察确认被处分党员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将拟恢复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单位、党支部(含原单位、党支部)公示7天。
支部讨论
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在1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
被处分的党员应在支部大会上,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今后打算等方面的情况,每位党员应对被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由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审批决定
党支部在支部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支部决定、考察、公示、被处分人本人书面申请等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备案与抄告
基层党委批准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的,恢复党员权利由该基层党委批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由基层党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
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作出《关于恢复 *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建议:
党支部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程序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被处分党员应积极配合党支部的工作,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并在支部大会上如实汇报相关情况,以便顺利恢复党员权利。
上级党委应加强对恢复党员权利程序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程序的正确执行和处分决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