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一般为 净利润的10%。具体规定如下:
提取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上限:
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企业可以不再提取。
用途:
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金。若转增资本金,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