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是 GB 16297-1996,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中详细列出了各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此外,该标准还明确了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具体到颗粒物,标准规定:
PM10:一级标准为50μg/m3,二级标准为150μg/m3(日均)。
PM2.5:一级标准为35μg/m3,二级标准为75μg/m3(日均)。
这些标准旨在限制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以改善空气质量,并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