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求助时需提供的信息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以下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随身物品的情况。
救助站的职责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救助内容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协助与引导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这些细则旨在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