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总则
目的: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的职责
管理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培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管理制度:建立、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
危害申报: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
监测与检测: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检测、评价,并报告结果。
防护措施:配置、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
警示与告知: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进行警示和告知。
健康监护:进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测检测、防护措施、警示告知、健康监护和事故报告等。
法律责任
培训责任: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未组织劳动者培训,可处以罚款。
作业场所条件:未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达标,可处以罚款。
附则
实施时间: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要点概述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