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职工因工伤和职业病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国家标准。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关键信息:
主要内容
范围: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术语和定义:对标准中使用的术语进行了定义。
总则:包括分级原则,例如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况。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最重)到十级(最轻)。
附录:包括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以及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技术变化
新标准(GB/T16180-2014)在2014年发布,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是对旧标准(GB/T16180-2006)的修改和完善。
新标准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了相应等级标准的头条,并对护理依赖的分级进行了明确。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评估。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的医疗待遇。
注意事项
该标准不适用于司法伤残鉴定。
对于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施情况
标准实施后,对于工伤和职业病的伤残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以上信息概述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主要内容和技术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