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大气污染物:
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氨雾、汞及其化合物、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碳黑尘、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烟尘、甲硫醇、苯乙烯、二硫化碳等。
水污染物:
包括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如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
固体废物:
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等,以及其他半固态、液态废物。
噪声:
目前只包括工业噪声污染。
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上述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