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适用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犯罪分子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程序条件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其他条件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假释的适用标准,确保了假释的公正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