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户口登记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现役军人、居留在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令另有规定外)。
户口登记的管理机构
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户口登记机关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
居住在特定单位内部的户口由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
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的基本单位
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以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公民在出生、迁入或其他情况下,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公民户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变更登记。
公民户口需要注销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户口档案的管理和信息采集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应建立公民户口档案,并严格保密。
派出所应采集公民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立公民户口信息查询和核实机制,方便公民查询和核实自己的户口信息。
其他相关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暂住地死亡的公民,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委员会。
这些细则确保了户口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