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处罚:处1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处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处罚: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
处罚: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处罚: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处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处罚: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处罚: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秩序。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