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核心要点:
颁布与施行时间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与适用范围
旨在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内容
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等。
规范性文件定义与限制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等。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得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其义务。
登记与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登记、编制登记号,并统一公布。
该规定为山东省的行政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