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的国家规定如下:
怀孕1-6个月:
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用于确认怀孕、申请生育指标或参加生产培训等。
怀孕6-7个月:
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8个月:
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及以上:
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内。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及孕期禁忌的劳动,也不得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增加工作量。如果因为健康原因无法完成原工作,应依据医生建议减轻工作量或调整工作内容。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性,不得安排夜间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孕妇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能够获得必要的休息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