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 不能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费用被视为个人消费,因此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具体来说,业务招待费包括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以及住宿费用等,这些都属于交际应酬费相关的专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做转出处理。如果企业错误地将这些费用抵扣了增值税,那么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企业在处理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进项税额的正确处理,避免因违规抵扣而带来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