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是指那些行为本身具有造成某种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但实际结果尚未发生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的特点是,行为的实施必须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使得法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具体化并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具体危险犯在刑法中通常表现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行为,例如:
放火罪:故意使用火源烧毁或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具体危险。
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对于具体危险犯的认定,需要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这通常需要司法官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依据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判明的因果关系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具体危险犯的危害性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司法判断,而抽象危险犯的危害性则是根据立法者的判断,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不需要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