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遇到不公平或危险的工作环境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劳动者依照这些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还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