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企业治理体制。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组织架构
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职责与权力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监察。
监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察情况,监事会工作展开情况,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建议的情况,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应该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的事项。
监事应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每年为商业银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员工监事还应接受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察,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监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执行监事会职责。
会议与决策
监事会会议应有足够数量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商业银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监督与建议
对董事、行长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银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列席董事会议。
其他
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的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这些指引旨在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从而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