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具体金额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担保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公安机关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进一步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保证金质押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保证金可以出质,例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保证金的其他用途
期货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保证金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