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 永久保存。具体规定如下:
统计资料保存年限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公布统计资料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如需要进行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统计信息共享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
综上所述,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不仅应当保存10年,而且应当永久保存,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方便后续的统计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