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移民安置政策

时间:2025-03-09 14:45:46 手机游戏

三峡移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五条规定,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外(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按6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20年),在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大病救助、移民申办微型企业、移民子女就读大学、移民子女就读高职等进行扶助。

后期扶持资金筹措和使用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具体措施包括:

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开发性移民的基本政策

国务院颁发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明确规定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该条例分7章64条,对三峡工程移民安置总的方针、原则和目标,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体制、农村移民、城市及企业迁建、基础和专业设施复建、淹没区及安置区的管理、扶持措施、奖罚制度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具体扶持措施

建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使用。

三峡电站投产后,交纳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

三峡电站投产后,对三峡库区用电优先安排。

库区有水电资源的市县,优先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并对其建设予以扶植。

坝区、库区淹没的土地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城镇企业搬迁等占用土地,按规定纳税后全部上交再全部返还,用于农村移民安置。

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

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企业所得税。

移民安置的优惠政策

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非农业用地,由各市、县(区)三峡移民安置所在乡(镇)按批准的安置规划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逐级汇总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每年向国家申请用地指标时一并报批。征地费按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标准办理。移民安置生活用地免征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三峡库区移民自建、联户自建或委托施工企业代建安置房的,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下达的三峡库区移民基础设施费中按每人1200元返还,并免收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享受本地居民自建房的政策。移民购买当地闲置房屋的,免征契税。

各地民政、公安、建设、土地、农业、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集中办理三峡库区移民户口迁移、土地证、房产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身份证、子女就学等相关手续,除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手续费。移民子女上学,免收一年的学杂费,以后由各地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免学杂费。

管理和监督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具体补偿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和后期生产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和扶持,促进移民的生产和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同时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三峡库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