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时间:2025-03-09 14:40:38 手机游戏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水源卫生要求

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供水水源水质检验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水源卫生防护严格按照规范执行。

供水设施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不具备条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生活饮用水的输入、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水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通。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区,不得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水质卫生要求

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卫生管理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检修。清水池、过滤池、沉淀池内不得有浮游生物、植物生存。清水池应加盖封闭,排气孔要有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使用的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产品,应保证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供水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的贮水箱(池)不得同其他用途的贮水设施混用。

从事建筑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建筑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复查。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应急处理

集中式供水单位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医疗机构发现因生活饮用水污染而发生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性中毒病例时,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防止污染,并规定了供水单位在水源选择、设施维护、水质检验、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