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种类,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性质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这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你应该先履行债务,但你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我有权拒绝你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这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也就是说,“我应该先履行债务,但我有确切证据证明你无法履行,所以我有权暂停履行”。
产生条件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产生于合同双方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不安抗辩权:产生于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不必等到后履行一方确实无法履行时才行使。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在后履行一方提出要求之前,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需要先履行一方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并且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适用情况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情况。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总结:
先履行抗辩权主要是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权利,其行使条件是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而不安抗辩权则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享有的权利,其行使条件是对方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危险。两者在性质、产生条件、权利行使方式和适用情况上均有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