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交互式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根本特征,指的是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也被称为“按需传播”。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国家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