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自1995年3月6日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 :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定义:
租赁房屋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社区协助: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房屋要求:
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不得出租。
出租人责任
向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
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带领外来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如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代理人必须遵守规定并承担责任。
承租人责任
持有本人合法身份证件。
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如需转租或转借,应申报备案。
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并及时告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集体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违反规定的处罚
未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可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可处以警告和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可责令停止出租并处罚款。
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的,可处以警告和没收非法所得。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可没收物品并处罚款。
复议权利: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地方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