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时间:2025-03-09 13:02:16 手机游戏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4月12日发布的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工业炉窑、火电厂、炼焦炉、水泥厂、恶臭物质排放、汽车排放、摩托车排气等分别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具体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如下:

颗粒物

PM10:50/150μg/m³(日均,一级/二级)

PM2.5:35/75μg/m³(日均,一级/二级)

其他污染物

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

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为:

\[ C = \frac{Q \times C_p}{V} \]

其中:

\( C \) 为排放浓度(mg/m³)

\( Q \) 为排放量(kg/h)

\( C_p \) 为污染物在废气中的质量浓度(mg/kg)

\( V \) 为废气流量(m³/h)

排放速率(单位时间排放量)一般以kg/h表示,不受温度、压力、湿度变化的影响。

建议:

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各项规定,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排放设施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