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是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颁发。该证件的颁发旨在规范燃气经营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运营安全,同时适应燃气行业发展新形势下服务要求和管理需求,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资料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应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包括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且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宣传制度等。
专业人员资质: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请材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变更)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4. 燃气经营范围的申报表。
5. 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企业相关证件和资料。
6. 燃气设施的设计图纸、安装、验收资料及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
许可证编号的编制方法
省级简称:
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
发证年份编号:
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
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县(县级市、区等)编号:
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流水号:
由发证部门统一编制。
经营类别代码:
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动态管理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部门对其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复核,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注意事项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上述方法统一编制。
3.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获取详细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