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 对象、条件、法律后果以及信用惩戒的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对象不同
限制高消费:对象不仅包括失信被执行人,还可能包括其他相关人员,例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失信被执行人:仅针对被执行人本人。
条件不同
限制高消费: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后果不同
限制高消费:是对特定消费行为的限制,不涉及信用记录的损害。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记录会受到影响,可能导致在多个领域受限,如就业、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
信用惩戒的范围
限制高消费:主要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的商务舱或头等舱,限制入住星级酒店、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九项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除了上述消费行为限制外,还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期限
限制高消费:一般截止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记录的影响时间一般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但具体时间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延长或缩短。
综上所述,虽然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在某些方面有交集,但它们在法律定义、适用对象、条件和后果上均有显著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并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但失信被执行人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