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时间:2025-03-09 09:26:26 手机游戏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4年1月8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职务消费,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停止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标准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

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补贴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离休、退休人员补贴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补贴发放和使用

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监督与检查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旧设备处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京内外行政单位)。

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通过这些规定,办法旨在确保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的合理使用,防止职务消费的不规范行为,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费使用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