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适用范围狭窄:
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适用范围有限,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不全面。
主持人员问题:
听证主持人的资格规定不明确,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
代表筛选程序缺失:
听证代表筛选程序不明确,参与人主要限于行政相对人,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
举证责任不明确:
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晰,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得到明确规定。
法律效应不足:
法律对听证主持人是否应写出听证报告及报告效力没有规定,影响听证作用的发挥。
配套制度矛盾:
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听证配套制度存在不一致和矛盾之处。
结果不公开:
听证会结果通常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组织独立性不足:
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可能导致听证会流于形式。
成本监审程序缺失:
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使得听证会容易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
代表产生问题:
听证代表产生过程缺少公开性,代表素质参差不齐,媒体代表和第三方监察部门代表不足。
理念误区:
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察听证制度中存在理念上的误区,如外部认识不一致、内部认识不深入等。
制度机制不完善:
依申请召开的规定模糊,启动审查机制不健全。
听证范围界定不明确:
对需要举行听证的项目规定单一,缺乏弹性。
行政听证主体问题:
听证主持机构和裁决机构可能由同一人或同一部门负责,影响公正性。
听证参加人问题:
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可能存在选择范围有限、参与程度不高等问题。
公开听证渠道缺失:
申诉案件的相关人员参加公开听证的渠道不足。
缺少办案机关参与:
公开听证缺少公安机关、法院承办人的参与,影响听证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扩大适用范围、建立听证主持人制度、扩大听证参加人范围、衔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等措施来改进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