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感官性状
水质应无明显异臭、异味。
水质清澈,不浑浊。
无肉眼可见的异物。
微生物指标
无有害微生物和病原体。
菌落总数(MPN/mL或CFU/mL)不应检出。
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化学指标
水中氧气溶解量不低于5mg/L。
铅、镉、六价铬、汞等重金属含量不超过标准规定值。
氟化物含量不超过1mg/L。
硝酸盐含量不超过10mg/L。
浑浊度不超过1NTU(特别情况不超过3NTU)。
毒理指标
三氯甲烷含量不超过0.02mg/L(一级)、0.03mg/L(二级)、0.05mg/L(三级)。
供水设施和管理要求
供水管道及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规范。
供水管道及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密封性能。
供水管道及设施应当易于清洁、消毒和更换。
供水管道及设施应当避开污染源,防止水源污染。
水质监测和评价要求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安全,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健康。供水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水质管理,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评价,确保供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