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因地区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部分城市的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居民:3元/月·户。
外地进城暂住人员:2元/人·月。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数(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计收,标准为1.8元/人·月。
商业、服务业、文化、餐饮、娱乐业等经营单位:按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计收,标准为0.3元/平方米·月。
各类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按实际营业天数计收,标准为0.5元/摊·天。
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标准为4元/床·月。
客运车辆:按车计收,6座以下(含6座)2元/车·月;7-20座(含20座)3元/车·月;20座以上5元/车·月。出租汽车暂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他相关规定
居民户(含暂住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每月按10.00元/户收取,一次性收取120元。
学校按在校非义务教育学生计算,按2.00元/人/学期收取,在校学生所产生的垃圾处理费由学校缴纳,学校不得转嫁向学生收取;学校食堂垃圾处理费按饮食业标准减半收取。
宾馆、旅社、招待所,每月按6.00元/床收取,内部设有KTV、茶室的按娱乐业的标准计收,餐饮部按饮食业标准计收。
医院、诊所,按2.00元/床/月收取;不设床位的普通诊所按0.80元/m²/月收取;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食业标准减半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另行收取。
饮食业,按1.50元/m²/月收取,含正餐、早餐、夜市烧烤等,按使用面积计收。
建议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规定,了解详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以便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