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各类食品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广告内容要求
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管理机关
食品广告的管理机关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申请食品广告证明
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
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当附有批准证明。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发布进口食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广告证明的查验和审查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查验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在15日内做出决定。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重新办理广告证明
《食品广告证明》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禁止行为
《食品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广告客户在所在地以外发布广告时,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十五日内将《食品广告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广告,将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防止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