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上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财务要求
盈利测试: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5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45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发行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经营营业纪录与管理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纪录。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公众人士持股要求
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并且该部分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1.25亿港元。
其他要求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投资公司除外)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宜上市,除非该发行人只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管理层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财务状况需符合如下三个标准内的一种: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盈利达5000万,前两年累积不低于3000万,上市预计市值不少于2亿元,公众持股不可少于5000万);市值/收入测试;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
公众持股量和股东数量要求:任何时候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股东所持有。若发行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超过100亿元,联交所可以酌情接纳15-25%比较低的百分比,当然这也有一定的条件存在。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股东数目最少为300名。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可以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持续上市控股责任: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六个月内不可以出售公司的股份,且在随后的六个月内持股股东可以减持一定比例的股份,不过需要维持相对控股的股东地位,即三成的持股比例。
公司治理:公司上市后需要有至少两名的执行董事常驻香港。发行人需要委托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的一名需要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者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发行人需要设立审核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者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发行人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经营稳定性和良好的公司治理,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