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追回的权利以及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具体包括:
所有权追回权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方的利益。通过设定明确的条件,物权法鼓励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转让过程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