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免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单独核算收入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申报和备查
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执行期限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创业创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发展,为在孵企业提供更好的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