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定区域和行业优惠: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免征增值税:
每月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担保和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减按1%征收率: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他优惠
特定收入免征增值税:例如,一些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税前扣除: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将其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税前扣除,以降低其税收负担。
延迟纳税政策:一些企业因为季节性生产或其他原因,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纳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建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最大化税收优惠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