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这些商品已经发出但尚未收到货款,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在会计上,发出商品 计入资产类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的会计处理
当商品发出但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将库存商品的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会计分录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的会计处理
当商品发出且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如果发生退回
退回商品时,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时,企业已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应按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
会计分录为:借:发出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通过以上会计处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发出商品的成本和相关的税务事项,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