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的时间通常为30天,自收到商标撤销申请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如果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他人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利人需要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提交答辩意见书和相关证据。
1. 收到商标撤销申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商标权利人需准备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并向商标局提交答辩申请。
2. 如果商标权利人超过30天未提交任何申请或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3.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请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辩,以保留您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