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二十一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这些法律法规为农民工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