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任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基本原则
调任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应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应以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为原则。
应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调任过程应依法依规进行。
资格条件
调任人选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具体资格条件包括:
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调任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提出调任人选。
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组织考察。
集体讨论决定。
调任公示。
报批或者备案。
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纪律要求
调任审批或备案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调入机关应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调出单位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调任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回避情形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与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确保调任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同时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