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启动
行政执法程序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时,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等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并确认内容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和证据
行政机关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权利告知与听证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具体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可以准许延期。
决定与送达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并报请上级审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决策。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申诉权利等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示。
执行与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归档保存。
附则
本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程序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